恤刑
- 拼音xù xíng
- 近義詞
- 反義詞
詞語解釋
- 1.慎用刑法。語本《書.舜典》:欽哉欽哉,惟刑之恤哉。2.特指減刑。3.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﹑清理冤滯的官員,常被稱為恤刑。始設(shè)置于明太祖時,成化后遂成定制。清康熙時裁省。
國語詞典
- 語本《書經(jīng).舜典》:「欽哉!欽哉!惟刑之恤哉!」指使用刑罰應(yīng)慎重審明,不使枉濫。
- 唐.陳子昂〈諫用刑書〉:「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,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,望在 恤刑爾?!?/li>
- 在用刑之際,應(yīng)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。
- 《明史.卷九五.刑法志三》:「成化八年,命司禮太監(jiān)王高、少監(jiān)宋文毅兩京會審,而各省恤刑之差,亦以是歲而定 。」
- 職官名。明、清時設(shè)置,由中央派往各地復(fù)審囚犯、清理冤獄的官員。
- 《醒世恒言.卷二○.張廷父逃生救父》:「你爹全虧種義,一向倒也安樂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,解審 去了?!?/li>
網(wǎng)絡(luò)解釋
- 恤刑
- 指用刑慎重不濫。最初見于《尚書·舜典》:“欽哉,欽哉,惟刑之恤哉!惟刑之恤哉!”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(dāng),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,使刑罰輕重適中。后世一般指對于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。漢代統(tǒng)治者注意對于老幼、婦女、廢疾者刑罰的減免,漢律規(guī)定,年八歲以下,八十以上,除非親手殺人,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。景帝(公元前157~前141在位)時下詔,年八十以上,八歲以下以及孕婦、盲人、侏儒癥患者,在監(jiān)禁時可給予優(yōu)待,不加桎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