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稅
- 拼音jiǔ shuì
- 近義詞
- 反義詞
詞語解釋
- 1.政府對酒所征收的稅。
網(wǎng)絡(luò)解釋
- 酒稅
- 酒稅是中國歷代政府對酒所征的稅。漢始元六年(公元前81年) ,“榷酒酤”在鹽鐵會議上遭到反對,酒專賣因此改為征稅,此為酒稅之始。隋開皇三年 (公元583年) 至唐中葉,酒既不專賣亦不征稅。唐中葉至宋末以專賣為主,征稅輔之。如唐代宗廣德二年(公元764年) ,“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”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 。元初行專賣,后改為征稅,但征稅是通過專賣進行的。明行酒稅,英宗正統(tǒng)七年(公元1442年) ,令各處酒課收貯于州縣備用,酒稅于是成為地方稅。清代前期酒稅輕微,酒稅亦不列入國家財政收入。清末,各省征收煙酒稅捐,酒稅始成巨額專稅。1915年北洋政府創(chuàng)設(shè)煙酒公賣制,按值收取公賣費,原有稅捐照舊征收,實為變相加稅。煙酒收入繼關(guān)、鹽兩稅,成為當時中央政府的第三大財政收入來源。國民黨政府從1932年起,將啤酒、洋酒、火酒先后改征統(tǒng)稅; 土酒從量征稅,1941年又改從價征收。